公平競爭法基本上是發達市場經濟必有的經濟法律。理由很簡單: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競爭或許可說是機會平等(每個參與者都有成功的機會,但這樣的說法說了等於沒說,因為成功決定的因素在於參與者的條件,不在於機會)。但從來競爭的條件對每個參與者都不可能是絕對平等,條件的差別來自市場競爭以外的因素,可卻往往決定了競爭中參與者不同的成功比率。一方面是資源能力、資訊等的差別;另一方面是競爭過程里因這些原來條件的差別造成競爭的計算、考慮和應對方法的不同。結果會是條件優越在競爭中占優的較多,競爭占優會帶來更好的回報,造就更佳的競爭條件,特別是涉及的商品或服務是規模效益報酬遞增者(increasing re-turns)。大者強者會更大更強,小者弱者會更小更弱。大者強者甚至可以利用他們的競爭優勢帶來的資源能力,介入政治和法律範疇,改變競爭的游戲規則,以致限制競爭的參與者,排斥他者。自由市場競爭的演化,假若沒有外力干預,最終都會是從自由競爭走往市場壟斷,甚至取消競爭,壓抑市場,市場壟斷者變成政治的壟斷者。
這樣的市場競爭的規律和邏輯,或許不是經濟教科書的基本內容,卻是各國政府面對的經濟和政治現實。
當然不同的政府處理方法亦有不同。一方面在經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發展初期后進國家會扶助本土企業以不公平的市場競爭,集中資源來與外國成熟的大企業競爭。但是在經濟發展起飛之后,才對形成壟斷的本土企業施加限制,亦少有在服務等市場采取扶助大企業的政策。另一方面,扶助、維護壟斷性的企業(來自本地或外國)的政府政策,肯定會面對這些企業的游說。其中往往涉及直接或間接的利益輸送,以至貪污違法行為。公平競爭法之立法與否,便成為社會的政治斗爭、利益冲突,取決於政府的性質。正因為壟斷企業要排除政治的干預,從而保證自由競爭的市場給予他們絕對的競爭優勢,他們必然介入政治,拉攏政府和政治人物,來以政治保障他們的市場壟斷可以持續下去,市場競爭便必然演化為政治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