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關公平競爭法的爭論,表面上可以是學理的爭議,且流於枝節,以枝節來替代原則性的討論,實際上卻是替大企業和壟斷企業作辯護,找出理由來反對公平競爭法。
一個方法是把經濟效率看作為絕對的標準和價值。故此,以大企業、壟斷企業的規模效益(包括對商品和勞動力的議價權),當然可以達到較高的投入產出效率。問題是,這樣高效率得來的高利潤,并不一定回饋本地經濟和社會,往往是資金流失於香港以外,對香港經濟而言是净損失;也不一定投放回原來的產業,造成原來產業的净資金流失,妨礙產業進一步的技術和生產率的提升。這樣高利潤率亦同時帶來巨大的代價。一方面是對商品服務的供應商和勞動力壓價,把錢從他們手里轉移過來,惡化他們的經營和工作條件,影響到他們的收入在香港經濟的消費和投資作用,也影響他們的企業和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高效率、低工資打擊社會的就業,大企業和壟斷企業以優越的市場競爭力排斥中小企業和勞工,會造成后者的失業,帶來社會效益的損失;勞工不單只是商品性的勞動力,也是社會的公民,有一定的公民權益,他們的子女也是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延續的力量。高失業和低工資使勞工不能維持他們的社會功能(包括教育下一代),便需要政府介入,以公帑支持,即使如此,效果也會有很大的差別。於是,大企業、壟斷企業的高效率,高利潤依托的便是社會效益的下降,政府公帑增加支出,實質便是成本外部化。這樣的唯經濟效率觀,實際上違背經濟學的基本常理:消費投資生產收入的循環關系和整體性,淪為資本家的利潤最大化的意識形態說法。
香港理工大學中國商業中心主任 陳文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