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體現道德水準
上周末,筆者靜下心研究資料,認真探討了慈善事業和企業責任兩個問題,產生了些許想法:一,行善靠自願。如有任何外力因素存在,慈善作為事業就必然被玷污。行善的內在驅動力是良心,良心的實質是道德感,行善體現出的是個體道德修煉水準,體現出的是個體對社會或他人的責任關懷。是否行善,如何行善,根本上是個體行為,別人無權干涉。如有干涉,就是以道德蹂躪道德。反過來,社會或他人雖無權干涉,卻不等於無所作為,一個個體缺失道德,缺失良心,最終必會被社會和他人拋弃。二,愛心有大小。行善既然體現道德,當然有水準高下之分,這就反映出愛心大小。但愛心的大小是相對而言,它必須與個體的地位、身份和身家挂鉤。也即是說,愛心大小不可用錢財物絕對值丈量。舉個例子,一個乞丐捐10元,一個富翁捐1000萬元,兩者絕對值相差100萬倍,但不能說乞丐的愛心只有富翁的百萬分之一。在一定意義上,乞丐的愛心甚至會大過富翁的愛心,因為,捐出了10元錢,乞丐可能會餓一天;而富翁捐出1000萬元,生活卻依然照舊。三,行善并不只是捐錢。行善有很多方式,捐錢捐物最常見最直接,但不能就此排除其他方式,比如為需要的人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各種幫助和支援。舉個例子,直接收養孤兒就一定強過捐錢給孤兒院。
在弄清楚上述3個基本問題后,回頭再分析王石的回應,相信能有個清晰的線索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