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德士又稱,董事局從未有交代過要商議罷免他的確實原因,但郭炳湘就向法庭強稱董事局是以「莫須有」的精神病原因借故將他革走,希望建立董事局違反2月協議的理據,這樣只是置董事局所考慮的其他原因於不顧。
指控兩弟立心不良不成立
上訴庭法官認為,郭家三兄弟糾紛引來傳媒報道實屬遺憾,但他認為郭炳湘對兩弟弟立心不良的指控完全不成立。羅杰志副庭長在裁決時稱:「若郭炳湘將兩胞弟對他這位曾遭逢綁架、更被惡劣對待的兄長所表現的關懷及愛護,理解為立心不良插手要將他趕離新鴻基,是甚為錯誤的看法。」
法庭不應干預董事局決定
法官進一步排除其他董事懷有不良動機,企圖推翻郭炳湘主席職位的可能性,并重申按《公司條例》第117、118及125條,董事局成員有權投票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及主席,法庭不應干預董事局的決定,以免違反條例賦予董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