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在1927年獨立后建立了與英鎊挂恥的聯繫匯率制度,并在1943年成立了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在成立之初遵守貨幣發行局下的支援規則(Backing rule),不承擔最后借出人的角色(Lender of Last Resort),直至1961年才有所放松,擴大了作為發行貨幣支持的外國資產的種類,并將作為支持的儲備率(Backing coverage)降至約75%。到了1965年,中央銀行開始適度地向銀行和政府提供貸款。1971年開始,匯率調整不再需要通過立法改變,而只需財政部和央行商議決定。最終愛爾蘭在1979年加入了新成立的歐洲貨幣系統(European Monetary System),宣告與英鎊挂恥的聯繫匯率制度終結。
其次,香港的政治環境亦是一個退出的障礙。
借用愛爾蘭經驗的前提,是香港政府願意擴大金融管理局的職責範圍,讓它向央行的職責擴展,然而在「大市場,小政府」的積極不干預政策下,這樣的情形很難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