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南亞,新加坡與香港的企業管治質素算數一數二。兩地都采取普通法為基本法則,有完善及獨立的司法制度、國際性的會計制度、良好的道德標準,貪污比例也都較低,因此在東南亞居重要的領導地位。在亞洲區的企業管治排名當中,香港排名為第二位,僅次於新加坡,質素在亞洲區尚算不俗,但若與全球金融中心(如倫敦及紐約等)比較,香港的企業管治仍有很多漏洞,實在較為遜色,尤其在規則執行和家族企業的管治上,香港和歐美更存在相當差距。
企管關乎文化
在有關企業管治的規則當中,《上市條例》及《最佳常規》都是聯交所與發行人及公司董事之間的一種契約,這三方都受到契約的約束。但由於股東并不屬於合約的任何一方,所以當上市公司違反規則時,股東并無任何權力控告上市公司。而在契約的約束力下,要懲罰違規上市公司便有賴港交所。但由於港交所在企業管治上的執行較為寬松,股東對港交所未能適當地嚴厲執行規則亦無控告權力。因此,這些不具法律效力的條例及常規就如形同虛設,不時有「個別事件」出現。
除了企業管治的法規執行問題外,家族企業的治理水平也是近來惹人關注的課題。與歐美國家一樣,香港家族企業占上市公司的大部分,但和歐美不一樣的是,歐美國家尽管家族企業不少,但家族成員每每很少直接參與公司的營運,反而樂於擔當被動大股東的角色,即平時仗賴專業管理人員的幫忙,去管理和經營公司,自己只按時收取豐厚的股息。香港的家族企業仍未進入專業化管理,在人事上傾向任人唯親,有「父業子當承」的傳統,結果是管理欠缺專業,更有機會讓家族成員為了爭奪家產而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