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证人可靠签署时神智正常
梅艳芳遗嘱有效梅妈败诉
【商報專訊】纏擾近5年的已故藝人梅艷芳近億元遺產分配案,經主審法官考慮了近1個月后,昨日終頒下判詞,認為阿梅在2003年12月3日立下的遺囑為有效遺囑,故裁定質疑該份遺囑的梅媽覃美金一方敗訴。不過,法官裁定控辯雙方的訟費均由梅艷芳的遺產支付,據悉單是梅媽的訟費已超過200萬元。據法官判詞指,法官相信梅艷芳簽遺囑時神智清醒,且明白安排的法律后果及所簽文件的內容,故裁定該份遺囑有效。
遺產付訟費梅媽勢上訴終院
84歲的原訟人梅媽覃美金在長子梅啟明陪同下,親到高院領取判詞。她們由律師講解結果時,已見愁眉深鎖。梅媽在第一句回應便說:「無乜點,無問題,打官司唔系一次打完,有失望才有希望」,但表明會上訴,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也要爭取。其后,他們更一度情緒激動,又稱誓要討回公道,并聲嘶力竭的指有外人謀奪應屬於他們的家產,并稱:「唔想錢一舊舊被人分晒去!」梅媽又稱,若她獲得遺產,會把部分捐往慈善機構,并成立一個梅艷芳的紀念館。至於答辯人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妙境佛學會及劉培基,昨日均只派出律師代表拿取判詞。
宅送劉培基母逝贈妙境
據阿梅遺囑內容,遺囑最終受益人為豐作信託人管理的信託基金。信託基金亦訂明把阿梅名下的跑馬地毓秀街物業及位於英國倫敦的物業贈與其好友劉培基;每月在遺產內給予梅媽7萬元以確保其優質生活;給予兄長梅德明及已故胞姐梅愛芳4名子女每人每年10萬元共170萬作為就讀大學的學費;其餘的遺產待梅媽天年后全數捐贈予妙境佛學會。
法官:3證人供詞誠實可靠
高院法官張舉能經過17天聆訊聽取控辯雙方的證供后,昨日頒下長達104頁的判詞,裁定辯方所指的阿梅2003年所立的遺囑為有效遺囑。判詞指,他認同辯方3名主要證人豐職員劉蔡秀蓮、阿梅契媽何傅瑞娜及主診醫生張文龍的證供,并認為他們誠實可靠。他們3人在阿梅簽署遺囑及成立信託基金時均在現場,且清楚觀察到阿梅當時的精神狀態,并認同他們指阿梅簽署文件時精神狀態沒有异常。
質疑梅母提高生活費理據
張官指控方陳詞時曾指,阿梅分別立下遺囑及信託基金,其實應分開處理,因為信託基金的作用是當阿梅仍未過身時用作協助她管理財產,而遺囑則當她短期內過身時就使用,而且據遺囑,梅媽可因應情况提高生活費,而非規定每月70000元。不過張官指他們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法官亦認同辯方指遺囑及信託基金不能分開處理,因遺囑的受益人就是信託基金。
相信醫生指梅精神不錯
張官亦認同辯方證人指阿梅從決定立遺囑及成立信託基金一刻已清楚有關的內容,且是阿梅的意願。遺囑及信託基金等早在12月3日正式簽署文件前,已根據阿梅的指示準備妥當,且一直可以修改,但阿梅沒有這樣做,這證明均是按她意願進行。據張文龍醫生證供指阿梅在簽文件前精神一直不錯,張醫生指阿梅在簽署遺囑前一天甚至可以返家休養,可見她有能力簽署相關文件。
考慮點梅清醒非患肝性腦病
另外,張官指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供均用了長時間爭論阿梅在簽署遺囑時有沒有出現肝性腦病,從而影響了阿梅的腦部,使她在神智不清的狀態下簽訂遺囑。張官指考慮此點時他必須指出,現時是要考慮阿梅立遺囑時是否完全清醒及理解遺囑內容,并非她當時是否患有肝性腦病。
服治肝藥不等於影響狀態
張官又指她確信阿梅簽署文件前有服食治療肝病的藥物,該些藥物可導致肝性腦病惡化,但法官認為這并不等於藥物會導致出現肝性腦病,更不代表有肝性腦病就會影響阿梅當時的精神狀態。法官又指考慮過該份遺囑無論在事實與法律上,均可以接納為有效,故最后裁定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