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理解可持續發展
從戰略提出的12個目標來看,顯然是特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訂這些目標時,一方面不知道什麼是都市或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只憑一個概念,見諸外國的例子,便抄過來與其他目標放在一起;二是不知道在國際上都市可持續發展的具體內容,恰恰便是其餘11個目標,而在其餘11個目標當中,也包括了不同層次、不同範疇,并不是可以簡單并列的不同範疇。
這個重大問題實際上便全然暴露出制訂市區重建戰略的基本缺陷:不明白、不理解都市可持續發展是都市發展和重建的最佳戰略,只是東抄西抄地把國外政策目標羅列來敷衍了事。
這個缺陷背后更嚴重的問題是,特區政府的取態還未脫離英殖民政府的做法,且更加簡單化、官僚化或行政化。從政府的20年市區重建計劃的內容便可看到:6個內容都是樓宇、設施新建重建的數量,全無國際上慣例的可持續發展的數量或質量指標。於是,內容包括的如改建多少舊樓,建多少新的住宅樓房,建多少學校,多少平方米的空地(open space 不是公共空間的public space),似乎是房屋部門或建造部門的工作。而僅有的內容:改善67公頃舊市區的環境質量,亦只含糊抽象地說改善,不敢對改善的質量水平有所承擔。這些具體計劃內容與上述12個重建目標看不到有多少聯繫,似乎是相互分離,不大相關。
於是,市區重建局提出重建的原則為綜觀和整體性,依靠再發展、重新振興和保育傳統遺產的方法來推行,在實際執行的過程卻似乎轉換為簡單化的房地產項目發展。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變成為商業挂帥,利潤為先。這反映在市區重建局近年眾多項目中,便明顯看到與私營發展商的房地產發展項目,沒有多大本質上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