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辭退行為違法
2008年5月30日,勞動仲裁正式開庭,雙方就IBM辭退袁元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了激烈爭辯。IBM公司代理律師以不公開開庭為由拒絕本報記者旁聽。
IBM一方認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經提出過辭職,因而,雙方的勞動關係實際上從袁元提出辭職申請後已解除,之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才以病假工資的形式支付申訴人工資補助。
袁元則認為,在自己提出辭職申請後,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已撤回辭職行為,辭職並未生效,申訴雙方之後仍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違法的,是為了執行其“不錄用抑鬱症員工”的歧視性政策。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裁決,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以申訴人醫療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決書》同時還裁定:“2008年2月27日,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訴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單位並非申訴人勞動合同關係的用工主體,所做出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會不予採納。申訴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書》同時還裁決IBM(中國)公司賠償袁元4個月工資及獎金共計57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