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本效益
對於房委會來說,停售空置居屋,每年均會造成龐大的財政損失,其中管理費及地租每年達7億元,樓宇折舊后的減值每年35億元,而投資收入的機會成本則為每年72.3億萬元。
再者,由於居屋的停建,如果房委會要維持公屋輪候為平均三年獲編單位的政策目標,則必須興建額外的公屋,預計每年房委會因此要額外負擔的費用將會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根據以往經驗,實施居屋計劃每年能給房委會帶來數以百億元的利潤,用以補貼出租公屋的虧損。以1997至1998年為例,房委會雖然在出租公屋的帳目有17億元的赤字,但藉着出售居屋的116億元利潤,房委會在該年度的盈餘仍超過百億。值得注意的是,1998和1999年正是金融風暴后經濟最差的一年,居屋的銷售亦欠佳。在這樣的情况下,政府在公共房屋上仍有盈餘,這足以說明居屋計劃為房署提供了強大的財力支援。停建居屋,將令房委會不能獲得這一筆收入。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停建居屋后,政府會將土地賣予私人發展商,這比將土地用來興建居屋獲得更多收入。在寸金尺土的香港,土地收入向來都是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因此,長遠來看,停建居屋的政策將會使政府的收入通過賣地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