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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教師判公積金還債
2008年 07月 24日 00:00    香港商報
 

    【商報專訊】津貼學校教師28年來為公積金供款,本可於退休后獲得近250萬元長俸,惟教師在退休前申請自動破產,破產管理署以其破產信託人身份悉數沒收其公積金作還款之用。教師指《教育條例》可保障其公積金免被沒收,但高院法官昨日裁定,條例的保障範圍并不伸延至破產,即使沒收公積金對教師來說太苛刻,但只能夠期望立法機關檢討現行條例,讓公積金供款人可以得到像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保障。

    以《教育條例》拒沒收

    公積金化為烏有的吳××自77年起入職津貼學校教書,一直按《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為公積金供款,同時政府亦以捐助形式撥款到其公積金內。98年吳轉任學校的圖書館館理員,直至05年正式退休,共工作28年,其長俸共計為245萬餘元。

    共9債主欠193萬餘元

    98年11月吳申請自動破產,其4年破產期由同年12月開始至02年12月完結,破產管理署其后成為吳的破產信託人,并證實吳共有9名債主,拖欠共193萬餘元,但吳的財產只有9000餘元,在破產期間,吳亦一直還款,共清還了14.5萬餘元。

    公積金250萬元交破產管理署

    99年初署方指吳的公積金同樣須扣作還款,吳多次反對,指按《教育條例》第85條,公積金不應用以還債;但署方回應指根據《破產條例》第2、43及58條指他們有權扣起其公積金,結果吳近250萬元的公積金悉數交到署方手上。

    署方有見問題涉及兩法例,特意向高院索取指示,高院法官關淑馨昨日於判詞中支持署方的決定,先指吳的公積金雖然仍未落入其手上,但亦屬於其財產的一部分。

    條例無列公積金不可交破產署

    法官指,適同於公務員或司法人員的《退休金條例》可讓他們在破產時免將退休金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但吳所倚賴的《教育條例》,并無清楚寫明公積金不可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只說明公積金不可用作還債。

    法官又謂,雖然將所有公積金交予信託人是不合理及令當事人難以接受,但《教育條例》未有保障破產人士也是事實。法官又指吳不可能以受法律誤導為由要求取回公積金,也不能說假如早知公積金會被扣起,就不會在破產期間仍然繼續工作,變相為債主儲起公積金來償還;因為法例并無錯誤,他頂多只是對相關法律存疑而選擇冒險繼續,而且事實上吳在須要供養家人的情况下亦不容他停止工作。

    法官最后認為,英國自同類案件出現后,已於99年增加法例,因此認為本港亦應檢討現行公積金制度上的不足之處,認真考慮是否須修改法例將公積金的保障伸延至破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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