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窗】訊 雷曼破產,導致本港「迷你債券」持有人蒙受虧損,按證監會評估,總損失料逾數十億元。一眾苦主連日集會叫屈,要求政府出頭維權。
苦主最不平的是,當初銷售方并無完整披露風險,只稱債券風險低、不虞出事;而且雷曼僅為擔保人,并非投資對象,不應牽連債券本身。但事實上,該「債券」的相聯對象全為評級優良機構,又以AAA評級的抵押債務證券(CDO)作抵押,如非慘遇金融海嘯,投行一夜間淪陷,否則債券風險確實并不特別高。何况,在風險披露上,其長約50頁的招售文件已清楚列明該產品屬於信貸相聯投資,并不保本;同時又詳列投資風險,內容便涉及「若果債券的掉期安排終止,便會觸發提早贖回,款額料將遠低於投資者的債券本金額,并不會再獲任何利息」。雷曼就正正是該債券的掉期對手,以及認購人、安排人和計算代理,而非僅為擔保人。所以說,稱風險未詳盡披露未必盡然。
任何投資都涉風險,「低」風險并非「無」風險。金融海嘯發展至今,華府巨額接收銀行不良資產,即便投資美元美債亦存風險,雷曼的「迷你債券」遭受海嘯吞噬實屬十分無奈。經此一役,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時,更應該自行認清投資風險,詳閱正式銷售文件,不可單信銷售人員的慫恿。正如財金官員所言,不要購買不認識的金融產品,同時亦須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當然,銷售人員亦須確保客戶已了解產品的性質與風險,不應眼盯生意,而忘了操守,更不能違法地作出虛假陳述,欺騙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