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窗訊】27日上午,東城法院法官驅車百里來到懷柔區,審理12名村民狀告市國土資源局索賠500多萬元的行政賠償案。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就地審理的行政案件。依據東城法院新近出臺的制度,今後符合條件的“民告官”案件,都可在原告居住地就地審理。
這起行政案件前後歷時3年。2005年12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懷柔國土分局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理決定認定,雷某等12人在廟城鎮西臺上村西大橫頭的基本農田上植樹,違反了法律規定,屬違法行為。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雷某等12名村民立即停止並限期自行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原地貌。雷某等人對該決定不服,向東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得法院支持,東城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國土資源局的決定。
雷某等12人認為,因國土資源局的錯誤決定,導致自己所種植樹苗被剷除。今年7月,12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19萬餘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答復不予賠償。雷某等12人不服,分別訴請法院判令市國土資源局賠償種植樹苗的經濟損失。
據法官介紹,此案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就地審理的行政案件。就地審理過去主要在民事案件中適用,東城法院新近出臺了行政案件就地審理制度,規定今後遠郊區縣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等涉農行政案件;當事人居住外省市或本市遠郊區縣的群體性行政案件;當事人交通不便的案件;當事人因殘疾、年老體弱等行動不便的案件;當事人經濟困難,申請司法救助被人民法院准許的案件;可基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而進行就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