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窗】訊 記者陳康澄報道:港府昨日公布,就金融業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大綱進行諮詢,為期3個月,至10月8日結束。建議大綱臚列了將受法例規管的金融機構、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責任的要求、違規的法律責任及罪行、監管當局的權力及相關的制衡措施、違反責任的刑事及監管罰則,以及適用於提供匯款及貨幣兌換服務的商戶的發牌制度,以達致打擊清洗黑錢的目的。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關婉儀昨日指出,雖然現存的金融監管中亦有針對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但無法律明文規定,而金融機構的權力亦有限;而在違規情况罰則上并沒有訂明刑事及監管責任,以及匯款代表等沒有專責監管制度,因此需要立法規管。
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查證
關婉儀表示,立法建議要求下,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證監會規管的持牌法團、從事長期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及中介人,以及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等,均涵蓋在監管範圍。她又指,立法建議將指定由證監會、金管局、保險業監督分別監管證券業、銀行業及保險業。
至於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現有的登記制度將由發牌制取代,并從警方負責轉由海關監督,關婉儀解釋,海關過去亦曾有參與打擊洗黑錢活動,并已有相關人才及經驗,相信當局能應付新增的發牌要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該項立法措施是直接因應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作出回應,同時旨在就「特別組織」於去年評估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制度的不足提出改善,并達至國際標準,從而有助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立法建議的大綱將徵詢有關行業組織及專業團體的意見;亦會聯同有關的金融監管機構,為金融服務界安排諮詢會。收集意見后,將制訂具體立法建議,并於年底作另一輪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