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本年2月5日凌晨接獲報案,指有人在尖沙咀星光大道近麼地道對開位置燃放煙花。警員當日接報到場調查,在場檢獲2組煙花發射器殘骸,每組發射器由100個圓筒型發射管組成。
由於燃放煙花位置接近人群及樓宇,對公眾安全及財產構成危險,警方高度重視案件,油尖警區反黑組第一隊接手調查案件,經深入調查後,於昨日(3日)在觀塘拘捕一名姓周(27歲)本地男子,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罪名。
初步調查顯示,案發當晚有一輛車接載3名男子到達事發現場,3人放煙花後隨即登車逃去,警方已扣留該涉事車輛,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仍在調查當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重申,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對他人及自身安全構成威脅,隨時引起火警甚至發生爆炸,強調會全力追查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
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14)條,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3個月或罰款20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除非領有相關牌照,否則任何人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