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麼一件荒唐事,江西德安一中竟然要求談戀愛的學生交納“環境污染費”。據悉,該中學的《德安一中學生管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一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並同時處以罰環境污染賠償費100至200元”。該校校長表示,這個規定“確實是合理,但不合法”。(9月26日《信息日報》)
學校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沒有罰款的權力,私自制定校規對學生處以現金處罰,當然不合法。該校校長似乎也已認識到了這一點,但其“確實是合理”的說法,卻令人大為不解:戀愛“環境污染費”究竟“合理”在哪里?
罰款名曰“環境污染費”,顧名思義,在該學校看來,學生談戀愛似乎與隨地吐痰或亂扔紙屑一樣,都是對周圍環境的一種污染,或者說是對他人的一種視覺污染,所以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罰款處罰。而且這種處罰又被認為是一種合乎情理的教育行為,因為“這樣有助於學校加強管理”。換言之,只要有助於加強管理,就“確實是合理”的了。
但事實卻顯然不是這樣。少男少女正處青春意識覺醒的時期,男女互生愛慕純屬正常,並非不良習慣,也不屬於道德範疇問題。對此,學校除了教育之外別無良策。而退一步講,即使假設學校擁有通過罰款管理學生不良行為的權力,也不應將學生戀愛視為“污染環境”。因為這樣一來,談戀愛就仿佛成了一種影響惡劣的醜陋行為,這當然容易對當事學生的心理造成較大的傷害。
“環境污染費”反映出了該校對早戀問題的認知偏差,也暴露出他們管理方法的簡單粗暴。中學生談戀愛是一種微妙又複雜的心理現象,需要教育者對其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工作。而簡單粗暴的罰款,卻只能收到適得其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