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髮、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等,處以環境污染賠償費20元;在走廊裏打鬧、在教學樓區玩球不聽勸阻,處以環境污染賠償費10元;在宿舍閒聊、唱歌、喧嘩等,處以環境污染賠償費20元;學生談戀愛要交”環境污染賠償費”......這是哪里的法律法規?這是江西省德安縣第一中學制定的學生違紀管理辦法。連日來,一些學生和家長對德安一中的這個學生違紀管理辦法提出質疑。(9月26日《資訊日報》)
學生違反紀律就處以罰款,而且罰款的種類五花八門。更為荒唐的是,男女同學交往不正常、談戀愛,要交”環境污染賠償費”。學校如此熱衷罰款式管理,沒有一點技術含量,實在令筆者增長見識。在我看來,不論收錢的理由多麼堂皇,動機多麼美妙,家長是如何要求,這種罰款行為都毫無道理。
首先,學校沒有對學生罰款的權力。我國法律規定,除了經過國家授權的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企業對職工進行管理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罰款的權力,不管是老師,還是學校,對學生罰款都是違法的。也有違教師師德,與教師為人師表的角色極不相稱。
第二,教師把本該自己認真完成的教育過程用經濟手段來制約,是教育的偷懶行為,不但於事無補,還可能會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其實,教師應該更多地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心理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與學生多交流、溝通,用自身人格力量潛移默化感染學生。其實,對學生的一些不當行為,耐心教育往往比強硬約束的效果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