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江西德安一中的部分學生和家長反映,德安一中校規竟然規定學生談戀愛要交“環境污染費”(100至200元)。日前,記者調查採訪證實:該校校規中有18條涉及現金處罰。校長稱只為嚇唬嚇唬學生。(9月26日《信息日報》)
這不分明是典型的“以罰代管”嗎?!要是教育如此簡單,家長們把學生送到學校幹嗎?半文零用錢也不給孩子,不是就庶幾大功告成了嗎?
而問題的關鍵之處還在於:一方繳納學費,一方提供教育服務,學生和學校本是締結於契約基礎之上的平等民事主體關係。學校並非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有關政府部門,又從何而來的罰款的權力呢?何況罰款對象還是並無經濟能力的學生!濫行“罰款”,校“門一關”,就“家天下”了?!
該校校長張友龍居然還聲稱:“我們在開家長會的時候公佈了這個規定,可以說98%的家長都是拍手稱快的”,這個規定“確實是合理,但不合法”,“如果學生和家長確實有意見,可以修改”。——既然明知“不合法”,又何待還要“如果學生和家長確實有意見”,“可以修改。”?一邊廂,是中學思想政治教材裏白紙黑字,寫明著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邊廂,卻是學校無視法律,公然違法;——難道留待對教育行為進行解構,起消解學生或有的法治意識的負作用嗎?!如不自行糾正,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也理應責令糾正,並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