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鐵修建史上最大的事故”——杭州地鐵工地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失蹤。11月16日晚上,當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趙鐵錘、浙江省副省長金德水、杭州市市長蔡奇責問地鐵施工相關負責人“是否在事故之前就曾發現過事故隱患”時,該負責人表示確實存在隱患。當趙鐵錘隨即痛批“為什麼不事先採取措施解除隱患”時,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向上級部門彙報過,需要等上級批示。對此回答,三位領導均表示,出現這麼重大的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應該及時採取措施補救,根本不需等待審批。(《廣州日報》11月17日)
本可以解除的隱患,為什麼一直存在直到釀成大禍?三位元領導批評施工單位本該及時採取措施,根本不需要等待審批——這樣的批評是有道理的,畢竟,人命關天的事情怎可以如此懈怠,不見批條就毫無擔當?但事情顯然不是痛駡施工方這麼簡單。施工單位或許也有苦衷:如果面對的不是簡單明瞭的“小隱患”,而是原因複雜矛盾尖銳但情況不甚明朗,需要進一步探明甚至停工整頓的,那麼,他們敢作出多少決斷?如果進一步探明的是“小問題”,興師動眾的“大停工”若耽誤整體規劃佈局,施工負責人是否能擔當得起政府部門的“問責”?人命面前,我無意為施工方開脫,只想說,施工方發現重大隱患之後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是一個很現實的選擇。
要害問題在於:施工方能有多大許可權在“領導批示”未下來之前,作出力所能及的反應?就判斷施工隱患來講,施工方顯然比“上級領導”更為直接,也更為專業。那這群“更為專業的人”為什麼只能坐等不甚專業的“上級領導批示”來安排下一步工作呢?有人說,是“上級領導”沒及時批示的“官僚作風”,讓施工隱患搶在“批條”之前肆虐發威。“官僚作風”或許是有的,但“領導批示時效延誤”的結論暫時好像也沒有根據。筆者以為,就目前資訊來看,這裏面暴露出的是一個普遍存在的“行政運作不專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