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獲准將全省公務員平均每月津貼補貼增加300元;在河北唐山,在職人員津貼補貼總水準在上年基礎上人均提高600元/月;中直機關一個部委下屬單位在10月末普通科員增長300元/月……這個冬季因此成為一些地方公務員事實上的加薪季。(12月1日《華西都市報》)
此消息被報導後,很是刺激了我們的心。尤其是在新加坡、義大利等國家都採取了對公務員減薪的做法“共渡難關”的情況下。
不過從道理上講,此次加薪很合理——這是各地“陽光工資”改革的組成部分。按照這個改革計畫,自2006年7月實行新的公務員工資制度起,計畫用三年時間將各省市津貼補貼差控制在合理範圍,並通過行政手段“削峰填穀”,使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水準大體相當。也就是說,這個“加薪”本來便是計畫之內的,只不過由於雪災、地震等因素而一再推遲罷了。
但輿論仍不買賬。批評意見聚焦於這樣幾點:其一,“陽光工資”改革是要規範公務員工資,將以往的“暗補”變為“明補”,是否意味著一些灰色收入合法化了?更重要的是,變出來的“明補”是大家都能看到的,本來就“暗”的“暗補”是否就真的沒有了呢?其二,從拉動內需的角度,給公務員增工資能起到作用嗎?有學者表示,1998年的經驗已經表明,給公務員漲工資刺激消費效果甚微。其三,在目前的經濟背景下對已與“低薪”絕緣的公務員頻繁加工資,是否會形成新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