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南京市江甯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透露了一個“驚人”的消息:“對於開發商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下一步將和物價部門一起對其進行查處,以防止爛尾樓的出現。”並稱:“查處不是為了處罰開發商降價虧本賣房子,而是擔心其造成的後果,我要對老百姓負責。”(12月11日《環球時報》)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當前房屋成交量大幅下跌,房地產市場積壓大量房屋,開發商以低於成本價賣房,完全可能屬於降價處理積壓商品房行為;而他們以低於成本價銷售房屋,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儘快回籠資金,“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南京市江甯區房產局打算聯合有關部門以“傾銷”為由處罰低於成本價賣房行為,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
在房屋積壓嚴重、資金鏈面臨斷裂情形下,開發商降價銷售乃至以低於成本價格賣房,實際上是一種自救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查處低於成本價賣房行為無異於是阻止部分開發商自救。部分地方政府如果真有誠意幫助開發商渡過難關,不但不應以查處為名阻止開發商“自救”,反而應通過各種舉措鼓勵開發商主動調整房價。
市場經濟社會中,政府應當嚴守權力邊界,避免直接干預市場。江甯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聲稱“要對老百姓負責”,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讓市場確定房屋價格,才會真正有利於維護民眾的利益。否則,政府直接介入到市場原本可以自行確定的房價制定中去,難免會給人們以政府意在阻止房屋降價,實際目的在於與民爭利的印象,從而損害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