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教育部以“我們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許無恥。”對“範跑跑”事件給與了官方回應,並且迅速在重修的師德規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加入“保護學生安全”的內容。但民間對於此事的爭論卻並未停止。本期特別關注,兩位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這一現象的法理追溯,可能為讀者提供另一觀察問題的視角。
“範跑跑”事件大概由兩個獨立又關聯的事實組成:一是范美忠先生在發生地震一刻丟掉學生不管自顧逃命的“行為事實”,二是范美忠先生在其博客上揚言大難當前甚至連其“母親”都不救的“言論事實”。
范先生的“行為事實”性質上屬於臨難自救行為,符合法理上的“緊急避險”原則,不可能產生民事侵權責任,也不可能形成刑事責任的後果,更何況范先生所教的全班同學及全校師生無一在震災中傷亡,更不存在“避險過當”情節。
而其“言論事實”,除了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之外,均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範疇,是不可能“因言獲罪”,也不能“因言追責”,所以談不上法律責任問題。
厘清兩類事實的意義在於可以很好地使“行為事實”與法律責任相銜接,避免“言論事實”的鬧場搗亂。在法律責任的構架中,除了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之外,法律還有一項就是民事契約責任。民事契約責任也是法律責任。
中國缺乏“契約即法”的傳統,說到契約責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濟”的代名詞,認為是私人之間避開法律的內部事務。其實不然。它的確發生在私人之間,但它仍然匍匐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它的最終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西方“契約即法”的傳統始于古代希伯萊人,“約”往往賦予了神聖的色彩,對“約”的尊重體現了對天神的敬畏和對誠實守信的篤志追求。到了古羅馬法,“合意創立法律”逐漸成為全歐洲基本原則,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詳細載明對違約行為的嚴厲處罰措施。法國13世紀《博韋的習俗和慣例》甚至斷言“契約勝於法律”,為後來自由資本主義興起開道,“締約自由”一直是契約法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