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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將通渠水樽扔出街外濺傷途人 警拘七旬翁

疑將通渠水樽扔出街外濺傷途人 警拘七旬翁

責任編輯:蔣璐 2024-05-02 15:39:55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觀塘雲漢邨前日(4月30日)發生墮物傷人事件,一名居於漢柏樓長者住屋的七旬老翁,懷疑在公用廚房通渠後,將兩個通渠水膠樽掉落街上,剩餘液體濺傷一名女途人,警方事後到場調查,將涉案老翁拘捕。

    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姚詠蕾督察今日(2日)表示,當日下午1時23分接報,指一名73歲女子和兒子行經雲漢邨漢柏樓行人路,突然有兩個裝有懷疑腐蝕性液體的膠樽從高處墮下,其中一個膠樽淺出液體,懷疑是通渠水,女事主猝不及防被濺傷,頸部和雙手燒傷和紅腫,她清醒由救護車送往聯合醫院治理,現時已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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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總督察劉泳鈞(左、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姚詠蕾督察。

    警方到場調查,根據膠樽墜下的位置登樓調查,探員在漢柏樓一樓公用廚房的垃圾桶內,檢獲兩個膠樽樽蓋,與墮下的膠樽脗合。經調查後,警方於同日下午5時拘捕一名76歲男子,涉嫌在上址洗手盆通渠後,將用完的兩個通渠水膠樽從窗口扔出街外,導致途人被殘餘的懷疑腐蝕性液體濺傷。被捕人已被落案檢控一項「傷人」罪,案件在5月10日在觀塘法院提堂。

    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總督察劉泳鈞表示,上址是長者住屋,約4、5個單位共用同一個廚房。被捕疑犯無業,精神狀況正常,在上址居住11年,通渠水在附近五金舖購入。相信今次是單一事件,被捕人犯案基於缺乏功德心,罔顧樓下途人的安全,並非惡作劇或無差別傷人。

    警方強調,一直關注高空擲物事件,致力將犯案人士繩之於法。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不要心存僥幸逃避法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記者 區天海)

    警方檢獲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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