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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刊憲即時生效 國安公署6履職場所列禁地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刊憲即時生效 國安公署6履職場所列禁地

責任編輯:靜文 2025-05-13 17:07:2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兩項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附屬法例,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項法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提交立法會審議。

 該兩項附屬法例,分別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以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的《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

 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香港國安法》第48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香港國安法》第五章訂明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可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的情形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1條,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是次訂立附屬法例包括以下四大範疇: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49條訂明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的根本責任。附屬法例清楚描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及國安委秘書處協助跟進落實,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訂明公署在三種特定情形之一出現時,即(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2)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或(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就涉及該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管轄權。這些情形都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就此,附屬法例訂明執行細節,包括公務人員須及時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任何人須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7條簽發的法律文書;及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享有民事法律責任豁免等。同時,附屬法例並訂明相關的罪行,包括沒有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等的罪行。相關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

 第三,附屬法例亦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細化的規定,例如特區政府及公務人員須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及保障;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即屬犯罪;以及任何人就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責任。

 第四,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附屬法例中清楚標示有關禁地的詳細地址及連結起來能清楚界定整個禁地範圍的各點的清晰座標。相關禁地的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根據憲報,列出的禁地共涉六處,包括位於銅鑼灣道148號、城市花園道9號、干諾道西152號、九龍暢通道1號、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九龍海帆道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強調,兩項附屬法例對保障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履行職責而言是必不可少的。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發言人重申,根據《國安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署的職責的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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