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香港作為全球商業和投資的領先目的地,以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傳統而聞名。爲鞏固其作爲全球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提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允許在其他地方註冊的公司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相關法案獲立法會通過,5月23日生效,該機制同日開始接受申請。
該制度下,非香港註冊的公司成功註冊爲根據《公司條例》重新註冊的公司後,能夠保留法律身份並保持業務連續性。2024年12月20日,政府發布了《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公司條例》和《稅務條例》,以實施該制度。
香港不根據居住地或註冊地徵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在香港開展業務的個人,包括公司和合夥企業,均需就其在香港産生的所有利潤繳納稅款。如果一家非香港註冊的公司在重新註冊前已在香港開展業務並獲得應納稅利潤,則該公司在遷冊前的利潤稅務責任仍然存在。重新註冊不會免除這些責任。然而,如果該公司在重新註冊前從未在香港開展業務,則在其開始業務之前不需要繳納利得稅。
《稅務條例》的修訂不適用於遷冊公司在註冊前後開展相同業務的情況,僅適用於在遷冊前在香港以外開展業務,並在遷冊後在香港開展相同或其他業務的情況。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在《稅務條例》第2條中增加條款,明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包括遷冊的公司,而「在香港以外註冊的公司」不包括遷冊的公司。
此外,引入新的《稅務條例》第17L附表,處理過渡性稅務安排和消除雙重徵稅的問題。過渡性稅務安排包括可扣除費用的基本條件,任何在産生可評稅利潤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需滿足特定條件才能扣除。
這些修訂旨在進一步吸引國際企業,增強香港的全球商業中心地位,並爲企業提供更靈活的運營環境。通過這種方式,香港希望爲企業創造更具競爭力的法律和稅務框架,促進經濟發展和投資流入,同時提升香港在國際市場上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爲未來的經濟增長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