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71號)進行修訂,進一步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平穩健康發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戶籍地、繳存地限制
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受戶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二、增加註銷提取情形
繳存職工在本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未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後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賬戶。
三、調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由「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核定」調整為「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核定」。
四、調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購房日期起滿6個月後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的日期應當在購房日期起兩年以內,可提取一次。購房日期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為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五、整合和完善部分內容
整合現行的支付以貸款方式購買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提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