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分別於昨日(3日)及今日(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兩星期零三日和監禁4個月及罰款1000元。
海關人員於2月23日及4月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分別截查兩名抵港的41歲及20歲男旅客,並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8.3萬支未完稅香煙及2.4萬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共約43.4萬元,應課稅值共約27.5萬元。該兩名男子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