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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全港打擊非法勞工及非法外賣員 拘捕7人

入境處全港打擊非法勞工及非法外賣員 拘捕7人

責任編輯:蔣璐 2025-07-05 10:34:46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6月30日至7月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並聯同勞工處於7月2日執行打擊非法外賣員的「光影行動」。行動中合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3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回收場、餐廳及零售店舖,拘捕4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男2女,年齡介乎43至59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一男一女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52歲女子。

    於「光影行動」中,入境處及勞工處執法人員於九龍西區搜查24個目標地點,拘捕2名分別32歲及34歲懷疑非法男勞工。該2名男子均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2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頂圖: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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