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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藥後危險駕駛 警方拘捕3名男女

涉藥後危險駕駛 警方拘捕3名男女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5-08-12 20:27:18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今日(12日)交待一宗危險駕駛案。大埔警區重案組第3隊黎懿穎高級督察表示,昨日(11日)早上約8時接獲一名姓何(53歲)男子報案,指其33歲女友人在上水符興街與兩名男子登上一輛私家車,由於報案人擔心女友人安危,嘗試用身體阻止車輛離去,其後爬上車頂嘗試制止私家車離開,但司機沒有停車一直行駛,直至蕉徑路時始停下。男司機落車用一個水樽襲擊報案人頭部,他從車頂返回地面,私家車隨即逃去,報案人受輕傷清醒送往北區醫院治理。

 警方接報後追查涉案車輛,約早上10時在柴灣翠灣街發現該車,並於附近截獲姓梁(33歲)女子、姓彭(42歲)男司機及姓吳(39歲)男乘客,梁女沒有受傷,向人員表示其自願登上該輛私家車,相信事件涉及感情糾紛。

 人員其後在男乘客身上搜獲一粒懷疑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以及梁女身上搜獲約6克懷疑冰毒及一粒懷疑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於是將兩人拘捕,涉嫌「管有危險藥物罪」。另外,男司機未能通過快速口腔液測試,涉嫌「藥後駕駛」、「危險駕駛」及「普通襲擊」被捕,將被暫控相關罪名將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其餘兩名被捕人現時仍被扣查。

 黎懿穎稱,因案件涉及毒品罪行,涉案人士更罔顧報案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警方予以嚴厲譴責。警方重申,危險駕駛及藥後駕駛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駕駛者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提醒市民切勿在公眾地方對車輛或其它人造成阻礙,爬上車輛行為對自身或公眾亦帶來危險,有機會違反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記者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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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說:大埔警區重案組第3隊黎懿穎高級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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