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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英澳包庇香港逃犯自毀法治招牌

【來論】英澳包庇香港逃犯自毀法治招牌

責任編輯:程向明 2025-08-19 17:01:13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龔靜儀 香港執業大律师、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师、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

 近日,兩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竄逃海外的香港通緝犯分別獲澳洲和英國提供所謂「庇護」。澳洲和英國此等包庇罪犯的行為,已有機會構成「協助及教唆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堂堂大國及其政客,為求達到政治目的,淪落至公然違反其他地區的法律,無疑屬於踐踏法治。不管是出於「懵然不知」抑或「明知故犯」,都足以令人嘆息。澳英兩國政客在今次事件中的表現,不僅令其國民失望,更讓國際社會對其標榜的法治精神產生嚴重質疑。

 本文首先闡釋一下前述兩罪。在香港,協助疑犯有機會觸犯法例,具體情況取決於協助的方式和程度。對香港通緝犯提供「庇護」,無疑屬於協助疑犯的一種行為,有機會觸犯「協助及教唆罪犯」「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具體控罪取決於窩藏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以及疑犯所涉罪行的性質。若窩藏行為被視為直接協助疑犯逃避法律制裁,協助者或教唆者有機會被控協助及教唆罪犯,觸犯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確實幹犯刑事罪行的人,可被稱為主事人,其他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主事人犯罪,都有份參與犯罪,他們可被稱為從屬者或共犯;而從屬者的罪責,與實際干犯罪行的主事人的罪責一樣,都會被裁定干犯相同的罪行。一旦窩藏行為被視為企圖阻撓或破壞司法程序,則可能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這類罪行在普通法中有相關規定,且有嚴厲的刑罰。妨礙司法公正屬於普通法罪行,並未有明確的最高刑罰。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I條則規定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並附加罰款。

 正是基於法律原則,特區政府的立場明確且堅定。就像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昨天(8月18日)分別召見澳洲駐港總領事韋嘉鋒及英國駐港總領事戴偉紳期間義正詞嚴地指出,特區政府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形式包庇罪犯,及包庇行為等同是讓某些人或組織不需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兼等同給予其犯法的特權。事實上,澳洲和英國在包庇有關罪犯方面的所作所為,正是在不折不扣地踐踏着法治原則,屬於嚴重違反法治精神。

 反觀特區政府的行事,是嚴格依法而行。以香港警方為例,其已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去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包括向法院申請拘捕令,通緝有關人士,做法有理有據之餘,也全屬必要和正當。此外,人權在香港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

 面對澳洲和英國的強力打壓,特區政府定不會有絲毫退讓。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永遠自在人心。西方政客之「政治上腦」,為求達到政治目的而無理打壓及抹黑香港特區政府,已在事件中表露無遺。只要從法律角度去分析整件事,便可清楚了解到是誰在事件中政治先行,不惜以身試法,不停地踐踏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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