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警總區長洲分區人員昨日(19日)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以提升道路安全。行動中,人員發現一名44歲男子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扣查一輛電動單車,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需於9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表示,警方非常注重道路安全,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