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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推下懸崖 6年仍未成功離婚:跨國服刑離婚案卡在哪裏?

遭丈夫推下懸崖 6年仍未成功離婚:跨國服刑離婚案卡在哪裏?

責任編輯:王錦坤 2025-09-26 14:50:55 來源:澎湃新聞

 6年過去了,「孕婦泰國墜崖案」的受害人王暖暖(化名),還是沒能離婚成功。

 那個把她推下34米懸崖的兇手俞某冬,哪怕已被泰國法院認定為兇手、判刑33年零4個月,但仍是王暖暖的「合法丈夫」。這導致王暖暖無法重啟新生活,無法重新結婚,理論上說,她現在賺的每一分錢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甚至被婆家以婚姻的名義實施勒索。

 終於在9月26日,這起曠日持久的離婚案,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為什麼殺害妻子未遂後,兩人還保持着夫妻關係,離婚就這麼難嗎?作為中國首起跨國服刑離婚案,本案的程序卡在哪裏?為何遷延數年?又留下了哪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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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9日,俞某冬和當時已懷孕的王暖暖前往泰國東北部烏汶府的帕登公園,並將王暖暖推下34米高的帕差那萊懸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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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員在救助跌落的王暖暖。(新民周刊)

 第一,從國內法角度說,「缺席離婚判決」難。

 從實體法律上說,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夫妻關係發展到「推下懸崖殺人案」,當然構成「感情破裂」,應該判離婚。

 但是,離婚的訴訟程序則是另一個問題。因為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有着突出的人格權益屬性,要注重保護雙方的訴權行使,缺席判決會很慎重。

 《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157條規定的,「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情形包括: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後,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除了一方下落不明,或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而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殺人未遂的丈夫俞某冬並不是「下落不明」,是明確在泰國監獄裏服刑,因此不能適用公告送達程序;俞某冬也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他也不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拒不到庭」。

 俞某冬有民事能力參與離婚訴訟,但是在事實上,沒有辦法離開泰國監獄參與訴訟,因此也不能適用「缺席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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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圖:王暖暖和俞某冬在海邊的合影。右圖:《消失的她》劇照,男主角帶妻子去海邊。(新民周刊)

 第二,從國際法角度說,跨國訴訟司法協作困難。

 要啟動民事訴訟,就要送達司法文件。司法文件送達並不是像寄快遞那麼簡單,它不僅是一個物流過程,更是法定的程序。跨國司法文件送達,涉及非常複雜的國際司法協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被告在國外的涉外離婚案件,通常的法律送達方式為:線上送達、向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送達、依照國際條約送達、外交途徑送達等。但是,泰國不是《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導致中方司法文書無法通過常規渠道送達。雖然中泰兩國於1994年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但該協定並未明確規範服刑人員這類特殊群體的文書送達程序。而且,泰國監獄部門也以「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在押人員信息,也不配合文書送達工作,導致程序拖延很久。

 不僅是送達難,還有開庭難。王暖暖稱,目前視頻庭審背後是中泰雙方多輪協調的成果,泰國相關機關曾嘗試組織程序員專門為此次庭審搭建一個專門的視頻APP,保證雙方都可以使用,並確保俞某冬在監獄內的視頻連接不中斷。但是由於技術問題,泰國那邊換了很多工作人員來操作都沒做出來,最終決定使用WeChat作為視頻工具。

 在普通人看來,這是讓被害人可以與「兇手」離婚的再簡單不過的案子,但是因為跨越兩個國家,就涉及敏感的司法主權問題。泰國監獄一直以「安全風險」「隱私保護」「沒有送達協議」等作為理由,配合不積極,雙方的司法協作一直不太順利。

 第三,作為中國首起跨國服刑離婚案,啟示在哪裏?

 本案無疑是一起非常特殊、極端的個案,被丈夫推下懸崖、在鬼門關上走了一遭的女人,仍然無法擺脫噩夢一樣的婚姻。甚至兇手丈夫、婆家還利用離婚困難,反向勒索被害人,這完全突破了人倫底線。但也說明現行法律程序、跨國司法協作有需要完善之處。

 作為一起眾所周知的殺妻(未遂)案,中國法院在受理離婚時,基於知曉丈夫在外國監獄服刑、溝通滯後、司法協助困難的情況下,能不能進一步擴大我國「離婚缺席審判」適用空間?

 目前,我國「離婚缺席」審判,主要適用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對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因為服刑無法應訴的特殊情景,能不能適用缺席審判直接判決離婚?因為如果缺乏這樣的制度,那麼很容易激發「人性之惡」,就像王暖暖案這樣,俞某冬不僅殺妻,而且不悔罪,甚至利用離婚困難要挾、敲詐女方。

 其次,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到海外旅遊、經商、留學,會涉及複雜的生育、結婚、離婚、繼承等涉外民事活動,在我國實施《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之外,還需要在程序上進一步拓寬國際司法協作渠道,完善跨境司法協作協議,送達、開庭、執行程序需要落實跨境實施方案。

 王暖暖案的離婚困境,是傳統的國內婚姻法律框架與複雜的跨國法律關係的衝突。王暖暖自己也表示:「希望我的離婚官司可以填補司法空白。」法律制度,往往因為「特例」而取得完善進步的,希望通過本案推動「離婚缺席審判」等制度的成熟。

 頂圖圖說:王暖暖接受媒體採訪。(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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