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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引致受傷潛在危險 海關籲市民停用一款無線雷射筆

有引致受傷潛在危險 海關籲市民停用一款無線雷射筆

責任編輯:蔣璐 2025-12-08 18:21:19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海關今日(8日)提醒市民留意一款有引致受傷的潛在危險的無線雷射筆,為安全起見,市民應停止使用。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並試購多款無線雷射筆作安全測試,結果發現其中一款在電池短路的情況下,其可觸及外殼的溫度測試結果達78.4℃,超過了允許的限值(即58℃)的35%,因而不符合國際相關安全標準,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

    此外,該無線雷射筆附有「3R類雷射筆產品」標籤,但測試結果顯示該產品屬雷射輸出功率等級較強的3B類。因此,有關零售商及入口商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人員其後採取行動,搜查涉案的零售商及入口商,檢獲3枝該款無線雷射筆,並向他們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繼續出售該款不安全無線雷射筆。

    海關人員亦到全港各區進行巡查,暫沒有再發現該款無線雷射筆出售。案件仍在調查中。

    海關建議市民,於選購及使用無線雷射筆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選購由商譽良好的品牌原廠生產並設有短路保護裝置的無線雷射筆,包括防止過度充電、過高電流及電池溫度保護裝置;

    將無線雷射筆放置於空氣流通的地方充電,以避免阻礙電池散熱,增加電池短路着火的風險,正在充電的裝置亦不應擺近衣物等易燃物品;

    避免長時間充電,當無線雷射筆完全充電後,應拔走插頭;及

    雷射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雷射筆的光點射向眼睛。

    海關一直致力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時在市場巡查及抽取消費品樣本進行安全測試,以確保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

    海關同時提醒商戶,須遵從《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安全。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頂圖:涉事的不安全無線雷射筆。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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