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法庭判詞顯示黎智英是主腦,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利用《蘋果日報》及其個人影響力,故意製造虛假誤導資訊,長期發布煽動刊物、散播反中亂港言論,並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中國及香港。這已遠超法律容許範圍,非因黎智英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亦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法庭強調,發表意見和請求制裁是兩回事,且有大量證據顯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持續相關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香港社會穩定,情節嚴重。經過156日公平、公開審訊,法庭基於充分人證物證作出定罪,不受干預、無政治考量,證據確鑿,充分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嚴謹與公正。
陳曼琪指,黎智英案作為香港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對《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都具法律約束力,充分彰顯法治原則,對刑事涉案人士的法治保障不變,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一國兩制」具體實施有重要意義。
陳曼琪指,一是黎智英案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其定罪顯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者,保障絕大多數港人生命財產安全、合法權益、安居樂業;二是充分體現法治原則,包括《香港國安法》第5條的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第41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的規定和第58條的公正審判權利;三是《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有效保護網,條文清晰具體,不豁免持續性違法行為及活動,既有效達至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亦依法尊重和保護人權、各種權利和自由,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四是依法保障自由和權利,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黎智英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香港國安法》第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任何人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
陳曼琪堅決譴責外部勢力借黎智英案抹黑香港,譴責台陸委會歪曲事實、罔顧法治、聲援反中亂港分子的行為。她認為港人必須認清事實,團結一致,提高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行政及司法人員履行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法治,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反制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者歪曲事實、抹黑香港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