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五(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52900元,當中329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和生圍一幢獨立屋天台上的一個面積約3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兩個面積共約19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3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