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5920元,當中259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案涉及粉嶺和泰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在閣樓樓梯間圍牆開鑿的門口。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累計共被判罰款24515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9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