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日(18日)晚上11時許巡邏至尖沙咀漆咸道南,發現一輛私家車駛至往油麻地方向近柯士甸道,該車因車窗呈黑色疑貼上反光膠紙,認為有可疑於是截車搜查。
現場消息稱,涉案司機通過藥物及酒精呼氣測試,但警方發現司機早前被判終身停牌,涉嫌「停牌期間駕駛」被捕。
根據本港法例,被法庭判處「終身停牌」原則上是永久不能再考車牌或開車。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72條,法律留下一條嚴格的「申請放寬」途徑,規定必須等待滿10年(由法庭判處終身停牌的日期起計),才符合資格向法庭提出申請,可請求法官「寬減」或「取消」終身停牌令。法庭會審查申請,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過去10年的行為表現與更生狀況。申請人當時犯案的罪行性質,是否有極其特殊且具說服力的理由,如突然殘疾必須親自駕車等重大人道理由。
若在終身停牌期間開車,如被捕會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4條「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