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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禁養的烈性犬傷人 犬主全責!

最高法明確:禁養的烈性犬傷人 犬主全責!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02-05 12:28:38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普遍關注。今天(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提示日常生活中,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提高管束意識,犬只在外時應當對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對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實負起責任。

 《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2022年度中國城鎮犬只數為5119萬隻。《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比如,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但是實踐中不乏犬主在小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而任由犬只「撒歡兒」,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孩子攜犬外出「遛犬」。

 這次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斯某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不滿1歲的嬰兒,該犬將嬰兒洪某某左足部抓傷。

 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之規定,情節嚴重,故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

 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童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洪某某被犬咬傷,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疫苗。洪某某家人因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

 審理法院認為,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及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子女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其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合計3092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案例既反映犬主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幸心理,也反映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情況。藉助這些案例,我們希望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

 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

 飼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只,犬主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只等行政責任等。今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判決明確,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劉某某飼養了一隻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規定,該犬屬於該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引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徐某某、劉某某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010.18元。

 審理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最終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0197.65元。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損害與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損害在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承擔着更重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

 犬只追逐路人致受驚嚇摔傷

 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的行為,並非僅限於其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產生身體損害的後果。今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判決明確,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後經鑑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限於身體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情形。被侵權人張某甲的損害與侵權人張某乙飼養的犬只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張某乙作為犬只的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其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張某甲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乙賠償張某甲合理費用21萬餘元。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即使所養犬只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同樣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的處理,對於寵物「無接觸式傷害」類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實際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

 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飼養了禁止飼養犬只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隻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採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人攜犬外出未對犬只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飼養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只有當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

 再次,飼養的不是禁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飼養人飼養的犬只不屬於禁止飼養的範圍,犬只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只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總之,建議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飼養管理動物,攜帶動物外出時不僅要遵守相關管理規範,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損害。同時,我們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範動物致損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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