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頒布判決書,駁回11名新加坡投資者13年前對香港商人、南京大學名譽校董林健忠等涉嫌欺詐的訴訟請求,並命令11名原告向林健忠等支付彌償訟費(indemnity costs)。判決書指出,原告對被告提出嚴重的欺詐指控,但證據遠未達到舉證要求,部分更是事後「構建」(constructed)。據了解,在商業訴訟當中,法庭命令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懲罰性的彌償訟費非常罕見。
2012年9月27日,11名新加坡投資者,包括律師Christine Ruth Ong Chai Hoon及跨國公司管理人員,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控告林健忠、黎名駒及環貿通科技有限公司(eBizAnywhere Technologies Ltd)等,涉嫌設局誘騙他們投資一家香港初創軟件公司,導致他們蒙受損失。其後該11人修改狀書,作出多項重大指控,並且要求增加賠償金額至約2,380萬港元及10萬新加坡元。林健忠及環貿通由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及大律師林恩銘代表進行抗辯。官司歷時13年,法庭於8月29日頒布判決書,駁回原告對林健忠、環貿通及黎名駒的訴訟請求,並以彌償基準作出暫准訟費命令。
判決書指出,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提出嚴重的欺詐指控,但法庭認為原告的證據遠未達到此類案件的舉證要求;更為嚴重的是,法庭認為,原告提供與核心爭議點相關的部分證據,是在無自身親身記憶的情況下事後「構建」的;此外,原告在推進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延誤,2013年至2018年期間幾乎毫無進展。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庭認為以彌償基準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是合適的。
彌償訟費是一項懲罰性的訟費,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接近百分百的訟費,作為濫用法庭程序的懲罰性代價。《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4A)條規則規定:「在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時,所有訟費均須准予,但如該等訟費的款額不合理或該等訟費是不合理地招致,則屬例外,而訟費評定官在訟費是否合理地招致或訟費款額是否合理方面的任何疑問,須按有利於收取訟費的一方的準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