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2個月及10星期。
海關人員昨日(15日)在羅湖管制站截查一名37歲抵港女旅客,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4403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8萬元,應課稅值約1.5萬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被判監禁兩個月。
同日,海關人員於同一管制站截查一名23歲抵港男旅客,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5192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2.1萬元,應課稅值約1.7萬元。該名旅客亦隨即被捕。他今日被判監禁10星期。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亦可能被判處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海關人員檢獲的部分未完稅香煙。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