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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黑錢530萬元 被告加刑判囚37月

涉洗黑錢530萬元 被告加刑判囚37月

責任編輯:區天海 2026-03-09 16:53:31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就一宗「洗黑錢」案件法庭判刑作簡報,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今日(9日)表示,於2021年兩名海外受害人分別被騙墮入網上投資騙案,損失金額折合約港幣約1082萬元。他們被誘騙將款項由海外轉帳至騙徒指定的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其後發覺未能取回投資金額,並與騙徒失聯,最後懷疑受騙於是向香港警察報案。

    警方隨即展開調查,於2024年10月2日拘捕一名中國籍女子(現時39歲),當時報稱任旅行社職員,她為其中一個本地傀儡戶口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利用傀儡戶口收取折合約港幣257萬元騙款。警方其後以一項「洗黑錢」罪名起訴該名女子,調查顯示她涉嫌利用有關傀儡戶口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清洗折合約港幣530萬元的犯罪得益。

    案件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被告人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被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打擊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以及增強阻嚇性,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被告人最後被判監3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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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一名女子因為將戶口給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7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44名人士 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

    警方必需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

頂圖: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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