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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清洗290萬元黑錢 被告加刑判囚36個月

涉清洗290萬元黑錢 被告加刑判囚36個月

責任編輯:區天海 2026-03-20 18:07:52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就一宗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的「洗黑錢」案作簡報,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李泳鋒表示,警方於2024年7月接獲多宗不同類型騙案,包括電騙、網上求職及網購騙案,23名受害人指被誘騙將現金轉入不同銀行戶口,其後發現受騙報警,案件總損失約390萬元。

    經深入調查後,警方拘捕一名49歲內地男子,報稱為內地建築材料店員工,分析後發現該名男子在2024年7月透過4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約290萬元懷疑犯罪得益。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起訴該名戶口持有人。案件在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4項「洗黑錢」罪,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

    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阻嚇性,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被告判刑向法庭申請加刑。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刑罰,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刑期,被告其後被判處監禁36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今日案件為例,一名男子因為將戶口給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4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63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 。

    警方必需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

頂圖: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李泳鋒(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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