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張青民貸款詐騙、張淑民洗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公開宣判,裁定依法追繳張青民、張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購買的17套房產、7個銀行賬戶內資金及其孳息,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張青民夥同他人用自製摻鎢假黃金在陝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機構辦理黃金質押貸款,造成四家金融機構損失共計人民幣27億餘元。同期,張青民指使他人將騙取的銀行資金轉入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及其控制賬戶,張淑民為掩飾、隱瞞張青民貸款詐騙犯罪所得,陸續將上述賬戶內資金人民幣14億餘元分散轉入洗錢人員賬戶,通過洗錢方式將資金轉移至香港等地,後部分轉入塞浦路斯,用於二人購置房產和存款。2016年5月,二人逃匿境外。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張青民實施了貸款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實施了洗錢犯罪,二人逃匿後被通緝一年以上未到案;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沒收的張青民、張淑民在塞浦路斯17套房產和7個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屬於張青民、張淑民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以外,應予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立案審查後依法受理本案,並依法發布公告。六個月公告期內,四家金融機構申請參加訴訟,主張返還被騙資金。2026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利害關係人等各方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近30人旁聽了本案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