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四川省成都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王鳳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鳳朝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績觀嚴重偏差,違背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要求,為謀求職務晉升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健身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懶政怠政;貪慾膨脹,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融資借款、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鳳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鳳朝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四川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成都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