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昨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判罰款合共52060元,當中32060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案涉及葵涌石蔭路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46平方米的搭建物,未獲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兩人未有履行,遭署方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3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署方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