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6歲內地居民女子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7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跟進調查一宗涉嫌在港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從事非法工作的案件時,懷疑被告曾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協助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調查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後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包括其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為了在港尋找工作,於2024年透過中介取得載有其樣貌及名字的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另外,被告亦承認收取一名內地居民1萬元的報酬,為對方安排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並協助該名內地居民在港尋找工作。
被告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個月。
涉案的非法勞工早前已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樣方式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安排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於2024年11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此外,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