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加TVB節目《中年好聲音》的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於2008年至2023年上課期間,以按摩及改善唱功為由,非禮性侵7名男子,並拍攝他們的下體,當中包括15歲男童。
經審訊後,林俊一早前被裁定9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
1月26日,香港暫委法官鍾偉強在區域法院判刑表示,被告違反誠信,利用音樂老師身份非禮各事主,當中更包括未成年人;被告行為卑鄙及犯案長達5年之久,更令部分事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症狀。最終林俊一被判處監禁43個月(3年7個月)。
林俊一早前被定罪後獲准保釋,昨日(1月26日)判刑後須返回監獄服刑。

據悉,39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9項非禮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其餘控罪不成立。
控罪指,林俊一於2008年至2023年7月7日期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順利商業大廈,2次猥褻侵犯當時15歲的男童X,多次非禮男子A、B、C、F、J,以及襲擊男子D、F。
案中事主大多是被告的學生,案發時年齡介乎15至34歲。
據案情介紹,被告在葵涌豪華工業大廈、長沙灣昌發工廠大廈及順利商業大廈內經營音樂教室。
案發時事主X未滿16歲,是被告的學生。被告在上課期間要求X躺在地上做一些舒展的動作,並詢問X有沒有「打飛機」,及要求X脫褲讓他觀察。在X拒絕後,被告仍拉下X的褲子及非禮其下體。被告稱自己曾讀醫科,要求X把他當成「大哥哥」。
2023年7月1日,被告再次用手非禮X下體,X稱感到不舒服,但被告說:「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被告還親吻X的臉及稱X很可愛。

被告林俊一。(資料圖)
2021年3月1日,被告以「音頻治療」為由,聲稱對C的發聲有幫助;在C同意後,被告指示他脫去衣服,摸觸及拍攝其下體。其後,被告多次以按摩、改善唱功、開聲、修眉、化妝及塗藥膏等理由,非禮其他男子,包括撫摸及拍攝他們的性器官、按壓恥骨、吻臉、攬腰等。
本案另有一名事主I,不是被告學生。2008年,事主I因進修的課程須找被告作人物專訪,故到被告家中做訪問;其後被告說可以指導I歌唱技巧,並突然把I推在床上,脫去I的內外褲以及脫去自己身上的所有衣物,壓在I身上,要求I為他口交;被拒後被告把手指插入I的肛門及握住其下體。
2023年7月9日,X在上吉他課時,將事件告知吉他老師,在老師的建議下向社工求助及報警。
香港警方落案起訴被告後,事件被媒體公開報道,其他事主亦報警求助。被告其後由內地過關返港時被捕。
1月26日,案件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鍾偉強指出,被告於1986年7月在內地出生,不久後來港與父團聚,父母均已退休。被告自15歲起與父親決裂,其後自力更生,曾任地產經紀,自2016年起任教唱歌,月入3萬至4萬港元。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沒有案底,在歌唱比賽獲獎無數,及向社福機構提供低價課程,曾教導逾500名學生,可謂桃李滿門,對音樂界有所貢獻。惟被告因本案身敗名裂,日後沒有機會重返音樂或教育界。
辯方又稱,被告沒有自暴自棄,在還押期間進修神學,成為基督徒;被告還打算與女友結婚,並呈上被告家人、學生及僱主等人的求情信。

被告林俊一。(資料圖)
鍾官接納被告的侵犯行為在同類事件中不算嚴重,但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違反誠信,利用音樂老師的身份,以改善唱歌技巧為由非禮侵犯事主,罔顧他人感受,只為滿足自己個人慾念,對非同性或雙性傾向的事主影響尤其嚴重。
鍾官斥被告行為卑鄙,犯案時間長達5年,涉及7名不同事主,反映他非一時衝動犯案。另外,根據感化報告,被告聲稱自己對同性身體接觸的界線感到模糊,並堅持否認自己曾接觸事主的下體,辯稱遭人陷害。鍾官批評被告毫無悔意。
鍾官引述事主創傷報告內容,指事件導致事主B、F及J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症狀,建議他們接受心理治療或輔導。其中B遭侵犯時,其女友也在場,B事後出現記憶閃回的情況,影響其工作及建立親密關係。事主X案發時未成年,他沒有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但事後對他人親近有所保留,現正逐漸克服,報告沒有建議X接受任何治療。
鍾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對X的非禮罪行最為嚴重,被告較X年長22歲,利用音樂老師身份犯案,幸好事件沒有對X造成長遠影響。
鍾官認為,案中涉及未成年人,故須判處阻嚇性刑期,以彰顯大眾對此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他以總刑期45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無案底及利用相同方法重犯的機會不大,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3個月。(編輯 蔣璐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