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交待一宗洗黑錢案的法庭裁決,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2A隊盧震綱高級督察今日(5日)表示,案情在2023年5月至10月,警方接獲7宗報案,7名受害人於2023年4月至6月期間,墮入投資騙案及網上情緣騙案,騙徒分別自稱投資專家及親人急需醫藥費用,誘使受害人於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開設戶口,並指示受害人轉帳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但最後受害人未能取回虛假投資戶口顯示的得益或與騙徒失去聯絡始知受騙。
本案7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67萬港元存入兩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警方隨後展開調查並於2023年12月拘捕一名38歲男子,該名男子為涉案的兩個傀儡戶口的持有人。警方係其後以「洗黑錢」罪名起訴該名男子,涉嫌使用兩個銀行戶口清洗總共約841萬港元犯罪得益。案件在2026年2月5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阻嚇性,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過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四分之一刑期,被告於今日(5日)判處監禁44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署理總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一名男子因為將戶口給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於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8個月。由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中,已經超過260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
頂圖: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2A隊盧震綱高級督察(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署理總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