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九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多個具有「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案例引發關注。其中,全國首宗認可和執行「港資港仲裁」裁決案尤為典型——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解決糾紛的意思自治,標誌着「港資港仲裁」從制度探索走向實踐落地,為跨境商事主體提供了更加穩定、可預期的法律保障。
「港澳仲裁」實現從「規則突破」到「實踐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某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中,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前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陳某系內地居民,其為上某公司與方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因方某公司未能履行主債務,陳某亦未及時履行擔保責任,雙方之間產生爭議。上某公司與陳某簽署確認函,確認將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項下爭議提交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解決,仲裁地為香港。之後,上某公司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陳某履行保證責任。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後,因陳某未主動履行,上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仲裁裁決系以香港為仲裁地的裁決,屬香港仲裁裁決,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審查是否予以認可和執行。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市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第二條關於「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的,可以協議選擇港澳為仲裁地」的規定,上某公司與陳某約定將案涉糾紛提交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解決、以香港作為仲裁地,該約定合法有效。案涉仲裁裁決不存在《安排》第七條規定的不予執行情形,遂裁定認可和執行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該民事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批覆》施行以後,全國法院首次適用《批覆》認可和執行「港資港仲裁」裁決,標誌着「港(澳)資港(澳)仲裁」實現了從「規則突破」到「實踐落地」,豐富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是大灣區開放、多元和包容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構建更加開放包容的法律適用體系
香港商報了解到,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金融借款、民間借貸、船舶租賃等多個領域,集中呈現廣東法院在推動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方面的最新探索與實踐成果。
在規則銜接方面,王某甲訴澳門銀某公司、吳某生命權糾紛案適用「先受理原則」,對澳門法院已受理的同一糾紛不再重複受理,有效破解管轄權衝突問題。在機制對接方面,澳門浩某公司訴香港瑞某公司船舶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中,廣東法院探索粵澳海事司法與執法協同新模式,成功破解跨境船舶扣押難題,有力保障灣區航道安全暢通。案例還涉及港澳法律的適用、認可和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的審查標準等問題,推動粵港澳三地司法規則「軟聯通」不斷深化。
近年來,廣東法院連續出台三個三年行動方案,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為重點,深入推進三地司法交流與合作。2025年,全省法院審結一審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74萬件,約佔全國總數的三分之二。
廣東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廣東法院將持續聚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港澳大灣區「一點兩地」的全新定位,進一步推動規則機制「軟聯通」,構建更加開放包容的法律適用體系,打造更加趨同高效的涉港澳訴訟程序,建設更加多元便捷的跨境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記者 盧偉 通訊員 陳虹伶 李金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