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
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為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資金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為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推動解決失能人員長期護理基本保障需求,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適度、保障基本、統籌有序,建立適應我國基本國情,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標是:用3年左右時間,統籌城鄉的制度安排基本確立,責任共擔的資金籌集機制、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逐步健全,科學規範的管理運行機制基本形成,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基本建立。
二、確立統籌城鄉的政策制度
國家層面統一規範政策制度,統籌城鄉制度設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
(一)統籌城鄉制度安排。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未就業城鄉居民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長期護理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統一建賬,資金統籌使用。各地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可先從覆蓋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人群起步,逐步將未就業城鄉居民納入保障範圍。
(二)統一保險統籌層次。長期護理保險從市地級統籌起步。市地級統籌地區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有條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統一規範、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優化管理服務的要求推動省級統籌。堅持制度的統一性和規範性,確保統籌地區間在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失能等級評估、基金管理、經辦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相對均衡。
三、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籌資機制
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各方負擔能力相匹配、與可持續要求相協調的多元籌資機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實現基金穩定籌集、獨立運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穩定籌資渠道。建立健全單位、個人、政府、社會等多元籌資渠道。國家層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基準費率制度,規範繳費基數政策,合理確定費率,實行動態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較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測算評估、保障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權益、確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長期可持續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費率,調整部分用作長期護理保險單位費率,具體規定由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四)合理設置籌資標準及分擔機制。長期護理保險費率統一控制在0.3%左右。單位職工費率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同比例分擔,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退休人員費率與單位職工個人費率相同,繳費基數與養老金水平掛鈎,由個人繳費,原用人單位不繳費。未就業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籌資由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個人繳費,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政府補助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充分考慮城鄉差異,地方結合實際精算,可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也可在農村地區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繳費基數,鼓勵探索完善更加科學精細的量能籌資機制。各地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當年,未就業城鄉居民費率減半從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過渡到0.3%左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從0.3%左右起步。鼓勵靈活就業人員按單位職工費率標準參保,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不低於60%)確定,由個人按規定繳費;靈活就業人員也可選擇按未就業城鄉居民參保政策參保繳費。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群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分類資助。18周歲以下人員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撫養人等參保,不單獨籌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以用於本人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四、實施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
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支撐能力和群眾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服務項目和待遇標準,兜住民生底線。
(五)合理確定保障對象。按規定參保繳費且失能狀態長期持續(一般為6個月以上),經申請通過評估認定的失能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起步階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員。隨着經濟發展和制度完善,國家層面統一研究逐步擴大保障對象範圍,並根據基金支出需求動態調整費率。
(六)合理確定待遇保障標準。國家層面明確長期護理保險基準待遇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適度調整。待遇享受不設起付標準。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服務費用,按未就業城鄉居民參保政策參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為50%左右;按單位職工參保政策參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為70%左右,退休人員享受單位職工參保待遇;靈活就業人員依據選擇的參保政策類型享受相應待遇。在完善量能籌資機制、均衡就業人員與非就業人員繳費責任的基礎上,逐步適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據失能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實行差別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勵使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在支付比例上給予適當傾斜。
(七)規範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和人員提供長期護理基本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員發放現金。國家層面統一制定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目錄,明確項目內涵和服務要求,此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城市根據國家層面統一服務項目要求逐步規範。根據人口形勢變化和制度發展,研究探索將長期護理相關智能化服務和支持性輔助器具等納入支付範圍。探索建立繳費時長和待遇水平相掛鈎的連續參保激勵機制,對連續參保的按規定適當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啟動時初次參保,以及中斷繳費後再次參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階段性調低待遇水平等約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參保誠信機制。
(八)做好政策銜接。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對機構床位費、膳食費等非護理服務費用以及應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參保人員,不重複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服務待遇。
五、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運行機制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政策和管理協同,創新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提供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服務。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級評估標準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失能等級評估標準,推動評估結果全國範圍互認、有關部門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長期護理需求認定標準和服務計劃相關規定。鼓勵支持發展獨立的評估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制定完善相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評估服務費合理分擔機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機制。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建立健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和費用控制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特點的支付機制和協商談判機制,針對不同服務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強基金結算管理。
(十一)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管。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基金運行監控和風險防範機制,做好中長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監管體系,完善對欺詐騙保人員、機構懲戒機制,強化基金監管,加強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經辦服務體系。稅務部門要做好保費徵收工作,長期護理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費。探索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相關費用按規定支付。建立健全長期照護師培訓培養機制和評估人員規範化培訓機制。研究做好跨統籌地區長期護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工作,加快完善異地參保、異地享受待遇的規定。
六、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家明確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體政策,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尊重群眾意願,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參保對象、籌資和保障水平等。推動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制度要求適時轉化為法律規範,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提供法律支撐。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強化互助共濟理念,形成合理社會預期。
各省級政府要統籌把握改革節奏,不搞齊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評估基礎上有針對性指導不同條件市地分步分批推進改革。確有條件的市地,穩妥有序推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市地,夯實工作基礎,適時按程序啟動實施。此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見要求調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時間平穩過渡。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